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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條碼注冊知識 |
發(fā)布者:admin 日期:2013/1/11 點擊次:3903 |
商品條碼是商品進入全球化市場的電子身份證,是實現商業(yè)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技術手段,采用國際通用的標準編碼體系(EAN/UCC編碼系統)統一規(guī)定的規(guī)則編制,適用于有關貿易項目、物流單元、位置、資產、服務關系等的全球統一標識,很多無此標識的商品則因不能統一識別,而被國內外的市場拒之門外。
《廣東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經2005年1月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57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實施。《廣東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guī)定,“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一)食品、卷煙、酒、飲料;(二)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yī)療器械;(三)日用化學品;(四)兒童玩具;(五)家用電器。”;“銷售者在本單位內部對再加工、分裝或者不規(guī)則包裝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內條碼的,應當根據有關的國家標準編制。已經標注合格商品條碼的,銷售者應當直接采用商品條碼,不得另行編制、使用店內條碼。” 根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6號令《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商品。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凡生產商品條碼印制品的企業(yè),必須具備印制能力,并向條碼主管部門申領印制資格認定證書后方可承接商品條碼印制業(yè)務等規(guī)定。使用商品條碼的企業(yè)及印制條碼企業(yè)應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各地的分中心辦理有關手續(xù),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GS1分配給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的前綴碼為690-695,前綴碼不代表產品的原產地,而只能說明分配和管理該廠商識別代碼的國家(或地區(qū))編碼組織。 |